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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 公司动态
DEBL解读 | 环评大气新导则实施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从2018年12月1日实施以来,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发现,新导则的实施会对建设项目选址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企业宜根据污染物排放特点,选择对应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达标区域。

   大气导则增加了达标区与不达标区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根据新大气导则要求:

(1)达标区建设项目大气污染治理设施、预防措施或多方案比选时,应综合考虑成本和治理效果,选择最佳可行技术方案;

(2)不达标区建设项目应优先考虑治理效果,结合达标规划和替代源削减方案的实施情况,在只考虑环境因素的前提下选择最优技术方案,保证大气污染物达到最低排放强度和排放浓度,并使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3) 不达标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达标规划未包含的新增污染源建设项目,需另有替代源的削减方案;现状浓度超标的污染物评价,叠加达标年目标浓度、区域削减污染源以及在建、拟建项目的环境影响后,污染物的保证率日平均质量浓度和年平均质量浓度均符合环境质量标准或满足达标规划确定的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以上三段话通俗化的解释如下:

首先,如果建设一个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A,而选择了一个A指标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区域进行该项目建设,则需要比选择在达标区域更多的投资,因为对不达标区的措施要求更为严格,要不惜成本保证大气污染物达到最低排放强度和排放浓度,而选择在达标区可以综合考虑成本和治理效果来采取可行技术。

其次,如果在一个A指标不达标区建设一个排放A指标的项目,需要拿到该区域的环境质量达标规划,而且要拿到替代源削减方案,而且要进行一系列叠加计算,得出本项目建设后,整个区域仍能实现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结论,而这些都是较难由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实现的。区域的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如果尚未制定,替代源削减方案难以取得,则项目的可行性就受限了。

以氮氧化物为例,上海市近5年的二氧化氮空气质量现状都存在局部超标(详见上海市环境质量公报)。因此,主要排放氮氧化物的项目应重点考虑下图中蓝色的达标区域。反之,如果选址在不达标区域,则需要有区域环境质量达标规划,有明确的替代源削减方案,否则很难论证项目可行。